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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组。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凌晨1时53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4****号小型轿车搭载张某某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大井东街111号路段时,被包某某驾驶的川BR****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包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经检验鉴定,曾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28.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曾某某、包某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勤

检察官助理:刘隆含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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