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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湖公园对面一酒楼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温陵路、九一路、新门街、新华路行驶,行至本区西街昇文小学路段时逆行,与迎面行驶的闽******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曾某某在倒车过程中又与闽******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曾某某抽取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1.28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处理,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谅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阮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已经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白丹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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