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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581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宣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的驾驶证因累记记分超12分而被扣留。2020年8月15日2时10分许, 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0****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宁康西路(良港路至双雁路)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告人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伏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聪

2020年9月12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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