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2********,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灯光系不合格的琼DT****号二轮摩托车,从陀烈村开往板桥镇方向。20时45分许,车辆行驶至海榆西线286公里加550米路段时,适遇马某某驾驶灯光系不合格的琼D6****号小型轿车,从对向车道行驶到同向车道实施超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后曾某某的摩托车又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琼A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某送医。2020年11月17日,曾某某被书面传唤到案。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曾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44.37mg/100ml。琼DT****号二轮摩托车灯光系不合格,琼D6****号小型汽车灯光系不合格。
经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书、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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