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8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居**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和朋友吃饭喝酒。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刘某某驾驶的粤B3****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6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因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被告人曾某某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曾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呼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 谢雨薇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居**栋**,联系电话为136********。
2.移送案卷贰册,谅解书一份、《量刑建议书》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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