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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利川市**镇**村**组,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街“野城山庄”吃饭时饮酒,当日21时许,曾某某酒后驾驶苏E****V小型轿车欲回位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家中,车行至凉桥路与南环大道交叉路口欲掉头倒车时,与沿凉桥路直行的从元堡乡往利川城区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鄂Q****9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认定,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 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227号检验报告;4.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曾  静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联系电话:1391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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