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16时许,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武胜关中队民警在107国道1110公里处执勤巡逻时,发现鄂S*****小型面包车满载学生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执勤民警尾随行驶至杨寨镇高金湾时,鄂S*****小型汽车驾驶人即被告人曾某某正在让所载学生下车。经民警现场收拢学生并初步调查后得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6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0%以上,除驾驶人曾某某外,其余15名均为本市**镇**小学学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高某甲的证言;3.现场照片;4.光盘1张;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卫东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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