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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92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街**,住武汉市黄陂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6月6日、6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0时37分,被告人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A****J白色宝马牌小型汽车,沿本区腾龙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腾龙大道宋岗一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当场测试结果为230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0.1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辜某某证言;3.呼气酒精检测报告、鉴定意见;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情况说明;5.查获及抽血视频;6.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92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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