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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63********,汉族,初中文化,黄石**火车站**,出生地湖北省黄陂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号,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本市下陆区**山庄往黄石***站方向行驶,行至**路**湾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本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案发现场视频资料5.被告人某某的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娜

检察官助理:汪哲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54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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