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现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村**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9时57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沿**路行驶至**路段时,被黄石交巡警支队西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到黄石市爱康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15mg/100ml。
被告人曾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毒鉴字第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监视居住在黄石市西塞山区**村**小区**号,联系电话:1562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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