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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支队临湘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车,自桃林上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至临湘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含量为142.3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到案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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