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村委**组**,现住双牌县**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19时30分,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平阳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路与**巷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双牌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7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等书证;2.物证照片;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丽萍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附电子卷宗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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