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平江县**镇**村自己家中喝了五两左右的白酒,当日15时许,曾某某驾驶湘******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去白雨村余胖小卖部购物,后驾驶摩托车从余胖小卖部往白雨村家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白雨村九队一“T”字型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倒地后与由余某某驾驶的湘******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余某某报案后,交警从现场将曾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检验,所送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7.1mg/100ml。
2020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到平江县**镇集镇“发贵车行”购买摩托车,并在车行外面喝了二两半左右的白酒,当日19时许,曾某某驾驶新购买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三市镇肥田村往三市镇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肥田村邱家组路段,在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对向车道由邱某某驾驶的湘******小车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邱某某报案后,交警从现场将曾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所送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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