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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黄石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在桃源县黄石镇一餐馆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休息。当晚19时许,曾某某再次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本镇餐馆吃饭,行驶至黄石镇**村路段时,遇本村居民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对方向行驶,因双方在视线不良的条件下行车时违反让车规定,且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控制好车速,导致两车在道路中心位置相刮擦,造成曾某某、黎某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曾某某、黎某某被送往桃源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曾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2.3毫克/100毫升。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10日,曾某某、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曾某某支付黎某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经全部付清,黎某某对曾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损害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建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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