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79********,汉族,大学本科,海南省**局**分局**,中共党员,出生地海南省定安县,户籍所在地定安县**镇**社区**路**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小区附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6日21时34分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单位食堂与同事一起吃饭,期间喝了半杯白酒。饭后,其驾驶琼C1****号小型汽车,从单位出发送同事回到人民路的家中,后准备驾车返回其本人住所,行驶至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国喜宾馆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测试,其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72mg/100ml。执勤民警将曾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曾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79mg/100ml。2017年5月4日曾某某对此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向琼海市公安局提出复检。2017年5月12日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将备用血液样本送往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因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的酒精检测仪器在检测时发生故障,导致被告人曾某某的备用血液样本使用完,无法进行重新检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测试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法医毒物)、重新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证明书、鉴定聘请书;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曾某某的供述;
5.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泓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居委会**路**
小区附近出租屋,联系电话:1887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讯问笔录、听取值班律师意见
笔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