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在位于宁化县**镇**号的家中喝酒。1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范某某所有的闽GBP**号白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到宁化县南大街皮肤医院边上的五金店喝茶。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闽GBP**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宁化县南大街往翠江镇永红弄方向行驶,途经宁化县公安局翠江派出所路段时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测定,结果为:232.08mg/100ml ,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基本信息、吹气酒精测试单、鉴定聘请书、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测试酒精及抽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等的鉴定意见;4.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朝忠

检察官助理:艾辉英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989****。 

2. 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