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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1年8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3年1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工业园区碧水豪庭出发往西门方向行驶,途经武平县**街道**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曾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封存照片、现场呼气测试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曾因赌博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接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方亮贵

检察官助理 彭二金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曾某某预缴的罚金25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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