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福鼎市****有限公司员工,住福鼎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市**街道“**酒楼”附近路段往**街道**小区方向行驶,途经**街道**路**号前路段,被在此设卡检查的福鼎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3mg/100ml。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J*****二轮摩托车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曾某某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宁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供述;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2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7.福鼎市公安局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曾某某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翼
2020年5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鼎市**小区**号,电话1370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频光盘一张(附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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