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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时39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牌小型轿车从莆田市东方国际大酒店往荔城区新度镇方向行驶,途经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与延寿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荔城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9.l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珺姗

检察官:杨微微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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