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南山大道武装部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被查获时提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处经过、血样提取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曾某甲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代昌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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