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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61968********,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住高碑店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高碑店市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6日21时26分左右,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冀FB30**号车在高碑店市方官路口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06`月17 日,经鉴定:送检的曾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山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23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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