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经过本市清溪镇三中鑫福酒楼门口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后对方报警将曾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6.4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9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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