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6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22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楼路**号门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叶某某驾驶的豫******号车辆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依法提取曾某某血样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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