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会昌县**镇**村**号,现住会昌县**镇城北廖屋安置地,务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晚上23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超标电动车行驶至月季苑公租房门口路段时,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倒地,造成被告人曾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了检测,结果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6mg/lOOmL,曾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才发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8870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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