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长宁县**镇**路**段人民医院门口时,与行人魏某某相撞,报案后被警方当场查获。2020年7月10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雪梅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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