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 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1****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大广高速西侧下高速太成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曾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3.3mg/100mL。案发后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醉酒驾驶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3.视听资料;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909****,137608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共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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