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172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大道****公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凌晨1时2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LZ****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三环装饰城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后带至医院抽取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曾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5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7月26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