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R*****的机动车,行驶至寨岗镇香车村委会竹山塘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7mg/100ml,依法抽取曾某某血液送检,在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8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3、勘验检察笔录及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凤城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0423号)、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凭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曹日颖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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