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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3********,党员,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镇**村**屯**号,住广西横县**镇**小区**幢**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4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曾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G号小型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从金禄大厦发往横县,至民族大道古城路口时与前方停车等待绿灯放行的桂B****2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致使桂B****2号小型客车再与前方的桂A****9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甲逃逸至星湖路北一里,民警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车辆类型及逃离方向,随后在星湖路北一里找到肇事车辆及驾驶员。民警将曾某甲带至广西南宁市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检验,案发时曾某甲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5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登记表及辨认笔录、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 2.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酒精呼气现场报告、乙醇定量检验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事故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现场,依法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检察官助理:苏祺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于广西横县**镇**小区**幢**号房,联系方式:1527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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