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51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罗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川F*****普通两轮摩托车由金山场镇往出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金山镇三洞桥疫情防疫点时被工作人员拦下,被告人曾某某多次拒绝处警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处警民警遂将其带至罗江区金山镇卫生院进行血液抽取。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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