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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71992********,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住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无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某某于2014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30分,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街**路口路段时,与前方赵某停驶等红灯的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后赵某停驶的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前方袁某某停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后袁某某停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又与前方张某某停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以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对曾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检验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85mg/100ml,属于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与三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袁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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