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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号,住海口市龙华区****大厦** 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与朋友在澄迈县**镇**酒店吃饭喝酒。当日14时30分许,曾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澄迈县**镇**酒店返回海口市。15时许,曾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大道高铁**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其驾驶的车辆和被害人张某某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曾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77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依法将曾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抽血,并聘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验。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样含有乙醇,浓度为27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曾某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2.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曾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7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危险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锦良

2020年7月10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扣押的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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