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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8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和朋友邢某某等18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二东路**餐厅吃饭喝酒,期间曾某某喝了大概三瓶乌苏牌啤酒。饭后,曾某某于次日凌晨00时30分许,独自离开**餐厅步行到海甸岛二东路邮政嘉园小区停车场取车,然后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T****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准备离开该停车场,在驶离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撞到该小区内前方停稳的一辆号牌为琼A5****黑色越野轿车,其下车查看车辆碰撞情况后便走到事故现场旁边的篮球场躺着休息睡觉。6月8日01时许,小区保安电话告知琼A5****越野轿车的车主吴某某吴某某到达现场后报警。执勤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曾某某叫醒,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6mg/l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曾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血样中检出酒精,浓度为176mg/100ml

案发后,曾某某赔偿了吴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呼气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检照片及抽血登记表、血液密封照片、抽取血液通知家属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洪

                           检察官助 理:刘  静

                           书  记  员: 赵彩彤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村**号。联系电话:1868966****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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