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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3时40分,被告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套用*****号牌的红色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仙桃市**学校门前路段处时,与梁某某驾驶的鄂M***** 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梁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曾某某酒后驾驶。经司法鉴定,曾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2.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9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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