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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2019年9月2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漳县公安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未接受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家中至南漳县公安局武安镇派出所。武安镇派出所民警发现曾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即通知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前来调查处理。交通民警到现场后,对曾某某现场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曾某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5mg/1OO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交通民警将曾某某带至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5.07mg/100ml。曾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证言;3.现场笔录、现场查获及呼气式酒精检测和血样抽取照片;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耘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院印)

2020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37229****;

2.随案移送刑事诉讼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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