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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4228251983********,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现住宣恩县**镇**园**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曾某甲在宣恩县**镇**对面的“**”宵夜饮酒后,驾驶鄂Q****8号红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沿**镇**路向**方向行驶,途中遇另案被告人肖某某在前驾驶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同向行驶,因欲超车长按喇叭引起对方不满,当车行驶至**南侧红绿灯路口处等红灯时,双方再次相遇,二人遂发生口角、殴打。宣恩县公安局接警后,经对曾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经鉴定,曾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Q****8号红色雪佛兰小型轿车(照片)、三轮电动车(照片)、血样(照片)等物证;2.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630号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6.被告人曾某甲及另案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对本院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

检察官助理:吕晓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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