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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66********,汉族,大专文化,宜昌****河道清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组,住当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二轮摩托车沿当阳市长坂路由子龙塑像往子龙转盘方向行驶,驶至长坂路关公文化园路段时,遇对向王某某驾驶的鄂E*****号小型轿车左转弯,曾某某避让时摔倒。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交通事故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路**巷**号,联系电话1387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补充侦查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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