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3********,湘乡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赣B*****的小型轿车由湘乡市棋梓镇沿沪昆高速公路往湘乡市区行驶,在湘乡收费站出高速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35.6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楚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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