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6时47分许,被告人人曾某某驾驶湘D******号小型轿车沿**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公园地段时撞上道路中央绿化带,造成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6.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明;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娟

检察官助理:刘峻江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41页。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