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6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2020年6月9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处治安拘留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6月4日晚,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女庄摩托车,沿着东梅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至东梅路潮安区东凤镇下园村陈某甲住家前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摩托车碰撞到由东梅路自西往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乙,造成被害人陈某乙、被告人曾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潮安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
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曾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在潮安区庵埠镇梅溪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视频光盘一张、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发现场提取的监控视频等相关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其驾驶资格的无牌机动车上路,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8月2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款物:光盘一块随案移送;摩托车一辆(暂扣于潮州市潮安区意中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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