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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往龙浔镇宝美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德新街137-1号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曾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5.46mg/100ml。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身份证明、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026****、1330507****(亲属)。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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