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家吃午饭时喝了约有半斤药材酒,晚饭时某甲喝了约有二两红米酒。当晚22时许,有朋友来电约其吃宵夜,曾某某即驾驶二轮摩托车(号牌粤FJM****)从龙仙镇环城北路**巷**号家里往环城北路张某某大排档方向行驶,与朋友何某某等人一起吃宵夜。期间,曾某某在喝了一杯(约三钱)药材酒后,感觉自己已经很醉了,就又起身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顺景花园路段时发生自翻,跌倒在地,不省人事。附近居民听到摩托车倒地的声响后,纷纷出来查看,其中有人打了120呼叫救护车,然后又打了110报警电话报警。很快,救护车将曾某某拉到翁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接着,交通民警也来到现场,发现当事人已经被救护车接走,现场只留下一辆轻微损坏的粤FJM****号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交通民警处置完事故现场后,马上赶赴医院急诊科,找到曾某某,但曾某某拒不配合办案民警进行呼出气体酒检检测,只能对曾某某抽取血样进行鉴定。同月25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粤南韶[2020]毒鉴字第023号的报告,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8.94mg/100ml,大大超过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报案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聪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7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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