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0********,汉族,大学本科,阿克苏市公安局**派出所事业编民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与朋友在阿克苏市文旅夜市**会所娱乐,期间饮酒,当日凌晨4时许,曾某某驾驶新N4****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从文旅夜市行驶至**路**花园前路段时,车辆失控驶入绿化带后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5.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现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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