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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傣族布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傣族布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傣族布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335211971********,汉族,云南云县人,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原任临沧市**院规划建设科科长,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号**号,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受贿罪,经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云南省双江自治县监察委以双监诉字〔2020〕2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利用担任临沧市**医院总务科副科长、事业发展科科长、规划建设科科长,负责临沧市**医院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等职务便利,于2009年至2020年4月份左右,多次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27次收受工程项目相关负责人送的人民币现金137.1万元和1次收受价值人民币5.2万元的黄金约200克,共计金额人民币142.3万元。

(一)2009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临沧市**医院老院、**医院污水处理站等配套工程项目及设备维修项目负责人梁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2.5万元。第一次是2009年的一天上午,因梁某某向曾某某借款10万元,梁某某还款时还给曾某某人民币现金11万元,多还的1万元送给曾某某;第二次是2010年年底的一天,曾某某在临沧市**医院老院的办公室收受梁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5000元;第三次是2020年4月份的曾某某到昆明出差期间,在梁某某的车上收受梁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1万元。

(二)2012年至2014年期间,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临沧市**医院**医院总承包方云南**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3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曾某某在临沧收受李某某送的1万元;第二次是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曾某某在临沧收受李某某送的1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曾某某在临沧收受李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1万元。

(三)2012年的一天,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医院项目部办公室,收受负责**医院建设项目的桩基检测工程的负责人杨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2万元。

(四)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临翔区**酒店附近,收受临沧市**医院**医院总承包方云南**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1万元。

(五)2011年至2013年期间,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承揽临沧市**医院老院教学培训综合楼、**医院净化系统等工程造价咨询(拦标价或招标控制价)的云南**有限公司(原昭通市**有限公司)经理穆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30.6万元。第一次是2011年的一天,曾某某在其家中收受穆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3000元;第二次是2012年的一天下午,曾某某在临翔区**酒店附近的路边,收受穆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10万元;第三次是2013年的一天,曾某某在云县老家收受穆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3000元;第四次是2013年中秋节的一天,曾某某在临翔区**酒店附近的路边收受穆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20万元。

(六)2013年,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承揽临沧市**医院**医院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深圳市**有限公司法人林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6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的一天下午,曾某某在临沧**酒店停车场收受林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4万元。第二次是2013年的一天,间隔上次送钱三个月左右,曾某某在自己的私家车上收受林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2万元。

(七)2013年的一天,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上海一家餐厅收受承揽临沧市**医院**医院绿色建筑二星级认证项目的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咨询顾问于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2万元。

(八)2014年年初的一天,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临翔区**小区附近的路边,收受承揽临沧市**医院儿科门诊住院综合楼主体工程的临沧**有限公司法人俸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10万元。

(九)2015年至2019年期间,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承揽临沧市**医院教学培训综合楼高压配电工程、儿科门诊住院综合楼高低压配电项目、**医院高压配电系统施工项目的刘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21万元。第一次是2015年一天的上午,曾某某在临沧市**医院教学培训综合楼前收受刘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2万元;第二次是2016年初的一天,曾某某在位于临沧市临翔区**路家中收受刘某某送的17万元人民币现金;第三次是2019年初的一天,曾某某在位于临沧市临翔区**路家中收受刘某某送的2万元人民币现金。

(十)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临沧市**区**路的家中,收受负责临沧市**医院老院教学培训综合楼装修装饰工程的负责人周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2万元。

(十一)2016年的一天,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临沧市**区**路家中,收受临沧市**医院**医院装修工程内墙乳胶漆项目的余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2万元。

(十二)2017年的一天晚上,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临沧市临翔区**酒店附近的路边,收受承揽临沧市**医院**医院的消防检测项目的云南**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10万元。

(十三)2017年至2018年期间,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承揽临沧市**医院儿科门诊住院综合楼供应室采购及安装工程的负责人李某甲送的人民币现金1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5.2万元的黄金。第一次是2017年的一天晚上,曾某某在临沧市**区**路家收受李某甲送的人民币现金10万元;第二次是2018年的一天晚上,曾某某在临沧收受李某甲送的价值人民币5.2万元的黄金约200克。

(十四)2019年5月的一天,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赵某甲临沧弘光集团公司停车场,收受承接临沧市**医院老院职工宿舍等危房拆迁项目的临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送的(委托赵某甲转交)人民币现金5万元。

(十五)2013年,曾某某利用负责临沧市**医院**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深圳市**有限公司中标临沧市**医院**医院净化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后,先后3次收受业务人员钟某某(曾用名曾某甲)送的人民币现金共计30万元。第一次是2014年的一天上午,曾某某在**医院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收受钟某某送的人民币现金10万元;第二次是,2014年的一天上午,间隔上次送钱过了一段时间,曾某某在**医院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收受钟某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的一天上午,间隔上次送钱过了一段时间,曾某某在**医院建设项目指挥部的办公室收受钟某某人民币现金10万元。

2020年6月8日临沧市**医院党政办工作人员陪同被告人曾某某到临沧市监察委员会谈话室配合核实问题。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一块(长4.5cm、宽2.5cm、厚0.5cm);

2.书证:临沧市指定管辖决定书、双江自治县监察委立案决定书等14份书证;

3.证人证言:梁某某,李某某等33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相关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检察官助理:郭佩玉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江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涉案黄金移送照片。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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