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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71********,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居民,现住蒙自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许某某商量后,以**有限公司名义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公司)副总经理雷某某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施工战略合作框架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红河****公司在云南省的所有土石方项目(包含航空小镇项目),同时合同约定曾某某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红河公司先交付200万履约保证金,但曾某某没有能力支付该保证金,故通过朋友认识了王某某,并谎称自己已经取得****航空小镇工程获取王某某的信任,以将该工程承包给王某某为由,在2017年8月份与王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并收取王某某20万元工程保证金。2017年9月,曾某某在蒙自成立了红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成立期间,曾某某通过**公司股东张某甲认识了杨某某,曾某某同样谎称自己已经取得**航空小镇工程获取了杨某某的信任,并以将该工程项目承包给杨某某为由,在2017年9月19日与杨某某签订了《内部班组施工协议》,收取杨某某40万元工程保证金。在此期间,由于曾某某未能支付**红河**公司的履约保证金,雷某某通知曾某某双方之间签订的战略承包合同终止并作废。2017年11月,王某某通过私下了解发现与曾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的工程项目有问题,便向曾某某提出退钱,曾某某在王某某的催逼之下退还了王某某23万元(资金来源系公司员工龙某某私人车辆抵押借款17万,曾某某向杨某某借了7万元)。2017年12月,曾某某承诺杨某某的开工时间工程未能如期开工,杨某某向曾某某提出退钱,但曾某某以公司资金缺乏工程暂时不能开工为由搪塞杨某某,杨某某只好住在**公司里面等着曾某某还钱。2018年1月,曾某某认识了窦某某,同样谎称自己已经获得**航空小镇工程获取了窦某某的信任,并以将该工程承包给窦某某为由,与窦某某签订了《内部班组施工协议》,并要求窦某某交纳工程保证金100万元,窦某某就找到张某乙合伙出资承接该工程项目,双方约定由张某乙出资80万元,窦某某出资20万元,但窦某某最终只把张某乙的80万元交给了曾某某,自己却未实际出资。2018年2月春节前,杨某某再次向曾某某要钱,曾某某先后从窦某某交来的保证金中拿出了两笔钱共计248000元退还杨某某。事后,曾某某又以保证金没有交完,工程不能开工为由搪塞窦某某,导致窦某某不能在承诺的退款期限退还张某乙保证金。2018年3月,许某某来到蒙自商谈工程业务合作的事情,并与雷某某协商收购**红河**公司和增资扩股的事情,但由于许某某资金不到位这份协议最终没有签订。2018年4月底,**公司在曾某某、许某某的安排下变更法人为许某某,并将曾某某与许某某等人增加为公司股东,由于没有钱退还窦某某,曾某某就以赠股的形式将窦某某列为**公司股东。期间,张某乙因工程没有如期开工,曾多次找窦某某要钱,窦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张某乙。2018年6月,窦某某带张某乙到**公司找曾某某和许某某讨要保证金,曾某某和许某某均承认收到了80万元钱的事情,但却以保证金未交清,工程不能开工为由搪塞张某乙。2018年7月底,曾某某便离开了**公司。张某乙分别于2018年8月l0日和8月17日又两次找到**公司要钱,许某某以**公司名义写过两份还款承诺书给张某乙,但均未实际退款。2018年8月,张某乙再次催促窦某某、曾某某、许某某等人退钱,但三人均已无法取得联系。上述曾某某收到的工程保证金,除了交给雷某某6万元外,其余均未用于**红河**公司的工程项目中,而是被曾某某用于退还部分保证金、**公司的开支、还债、出借他人、个人使用等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许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旭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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