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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合同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10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隐瞒没有土地所权的真相,用路边拾到的假印章“河源市源城区东埔街道办事处丰源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专用章”,冒用该居委会书记肖某某的签名,与他人签订买卖地皮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387,900元,然后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挥霍。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位于河源市源城区丰源村北边开发地E左某某陆某某共72平方米的土地以74,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叶某某,骗取被害人叶某某74,500元现金。

同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位于丰源村北边开发地E右栋伍号共80平方米的土地以92,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钟某某,骗取取被害人钟某某92,500元现金;

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堂签订了两份《协议书》,分别将位于丰源村北边开发地六栋捌号、玖号共计160平方米土地以22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黄某某堂,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堂220,000元现金。

2012年9月,被害人黄某某堂联系不上被告人曾某某,便到丰源居委会核实,方知上当受骗,便报案。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2018年**月**日,被告人曾某某委托他人退还2万元给被害人黄某某堂;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委托他人退还被害人叶某某、胡某某情(钟某某的遗孀,钟某某于2016年病故)各1万元。2019年12月16日叶某某、胡某某情、黄某某堂共同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收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抓获经过、委托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2.证人黄润华、肖某某、胡某某情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87,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细显

2020年2月14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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