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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合同诈骗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曾某某虚构其在成都华润云庭有涂料工程,被害人宋某某与其于2020年3月6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书》,3月8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0000元作为保证金。收款后,被告人曾某某逃匿,2020年4月17日被抓获归案,退还全部赃款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详情、收条、微信聊天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工程项目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赃款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之平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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