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与徐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徐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路经营一家名为**琴行的培训机构。2017年6月,曾某某的生意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且其向多家贷款公司借款无法归还,徐某某遂开始抽调琴行的学生学费来支持曾某某的资金周转,致使2018年4月开始,徐某某所经营的**琴行也出现资金短缺问题,曾某某、徐某某两人遂打算卖掉琴行,但未成功。曾某某、徐某某二人经商议,决定举办优惠活动吸引家长一次性缴纳学费,以达到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目的。
2018年6月起,曾某某、徐某某两人举办了琴行十周年感恩回馈活动。随后徐某某将琴行的管理权交给曾某某后离开琴行,曾某某又接连举办了暑假火热招生报名活动、国庆期间活动,以低价为诱饵吸引大量家长缴纳学费。曾某某在收到预缴学费后,并没有将相关资金用于雅丽琴行的经营运作,而是将相关资金用于还贷等其他用途,导致琴行老师的工资被拖欠,琴行运营陷入困难。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畏罪潜逃。根据琴行扣押的收款收据统计,三次活动吸引约135名被害学生家长缴纳学费共计人民币728855.5元。现有55名被害家长到公安机关报案,55名家长共计缴纳学费人民币560757元。
2019年2月7日10时许,民警在昆山市**镇**超市二楼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蒋某某、彭某某、陈某乙等55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阻力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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