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到自家位于宁都县东山坝镇东山坝村岭背组该子岭(又称过子岭背)的稻田里用打火机点燃稻草时,不慎引燃森林大火。森林大火导致该村小组李某甲、曾某乙、罗某某家的林木过火。大火于当日15时许被扑灭。经鉴定,该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59.5亩,合3.9667公顷,原为马尾松中幼林。
被告人曾某甲经依法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曾某乙、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曾某乙、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的规定,烧稻草造成森林火灾,导致森林资源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晓英
附:
1. 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四页。
3.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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