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瑞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提请逮捕,同月13日被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曾某某带上鞭炮、蜡烛、烟花等物品同母亲翁某某去**乡**村***庙朝拜,在朝拜时曾某某用线香点燃烟花,燃放的烟花火星喷发到旁边的山场上将山场杂草点燃,不慎引发***庙旁山场森林火灾。经聘请瑞金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火场林地类型和面积:过火山场为有林地地类,过火总面积为35.7亩,受损主要树种为杉木和松木;2、烧死林木总蓄积74.01立方米;3、直接经济损失55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翁某某、曾某甲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瑞金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因朝拜时用线香点燃烟花,烟花的火星喷发到旁边的山场上将山场杂草点燃,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为35.7亩,烧死林木总蓄积74.01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502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照卿
检察官助理:梁超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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